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607號
TPDM,114,簡,2607,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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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6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聖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1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聖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摻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研磨器
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聖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而經觀察、
勒戒,猶不知悔改而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戒絕毒
癮之意志不堅,任由毒品戕害自身,並違反國家杜絕毒品犯
罪之禁令,誠屬不該。另考量被告未坦承全部犯行,復審酌
施用毒品本質上乃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未造成他人
具體危害,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並兼衡被告犯罪動機
、情節、施用毒品之頻率、前案紀錄之素行,及其自述之智
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煙草1包,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4年5月19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為本件查獲之第二 級毒品,且為被告施用所剩餘,而該包裝袋1只與其內殘留 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均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研磨器2個,經鑑驗後, 亦檢出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上開鑑定書在卷可憑,且 殘留之毒品與研磨器無從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彥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汾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498號  被   告 王聖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聖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 1年度毒聲字第76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因 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7日釋放出所,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7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 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3年內,復基於施用 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114年5月1日凌晨0時36分許為警 採尿回溯72小時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 次。嗣經警於同年4月30日22時35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民 族東路松江路口為警攔查,經其同意後搜索,扣得第二級



毒品大麻1包(淨重0.0120公克)及研磨器1個,復經其同意 對其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王聖凱雖於偵查中辯稱:上次施用毒品是在去(113)年1 月左右云云,然查:被告於114年5月1日凌晨0時36分許為警 所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確呈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之事實 ,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 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0日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545)各1份在 卷可稽,又警察於被告身上扣得之棕色乾燥絲狀物1袋及研 磨器1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事實,亦有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14年5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王聖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彥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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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