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409號
TPDM,114,簡,2409,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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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崇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0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崇富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顏崇富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所涉施用毒品部分,另
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其址設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
之住處內,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嗣經警於113年12月2
日11時5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
,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
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毒偵卷第1
2頁至第13頁、第88頁),並有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3108號
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搜索與扣押照片、交通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2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
00號毒品鑑定書、114年3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
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
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係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多次毒品前科(檢察官
並未主張依累犯規定加重),竟仍無故持有第一、二級毒品
,所為非是;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
告供稱持有之毒品均為先前施用所剩(見毒偵卷第88頁),重
量非多,兼衡其本案持有毒品之期間約為3月,暨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
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毒偵卷第11頁),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物,經檢驗分別(或同時)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詳如附表「備註」欄 所示),有前揭毒品鑑定報告可佐,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鑑驗用罄部分 ,因已滅失而不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至如附表所示其餘扣案物,依卷內事證,難認與本案有何關 聯,檢察官復未聲請沒收,自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葉詠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1 長吸管 2支 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2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②均檢出同時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長吸管 2支 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3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②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殘渣袋 1個 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2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②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電子磅秤 1個 5 iphone11手機(含SIM卡) 1支 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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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