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818號
TPDM,114,簡,1818,2025091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翊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
第41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由欄記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應更正為「犯偽造文書案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由欄記載「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子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