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917號
TPDM,114,易,917,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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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9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宗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調院偵字第2977號),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簡字第218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
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官法庭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宗貴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辯論終
結,原定於114年10月8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
4年10月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官法庭第1法
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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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