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9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承雋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24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勝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