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6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家聲
選任辯護人 莊振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1405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簡字第
163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周家聲因毀棄損壞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11日辯論終結。茲因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後陳明以:被告有刑
法第19條所定事由,請求再開辯論調查等語(見本院卷第127
頁)。本院審酌上情後,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