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589號
原 告 李佳穎
被 告 藍芝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218號(即114年度審簡字第18
0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