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2586號
TPDM,114,審附民,2586,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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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586號
原 告 房麗麗
被 告 林耀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23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對原告房麗麗涉犯詐欺等罪嫌之被告
許瑋廷,而非林耀呈,是本件原告並非本件被告林耀呈
起訴所涉詐欺等犯行之被害人,自不得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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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