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544號
原 告 陳冠渝
被 告 羅富順(已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167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附麗於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679號傷
害案件之刑事訴訟,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
決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