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4年度,801號
TPDM,114,審訴,801,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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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3
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
定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欄所載「譚筱柔」係誤載 左列誤載部分應更正為「吳怡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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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