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43號
原 告 AW000-B114252(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被 告 謝中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022號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
像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