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4年度,386號
TPDM,114,審簡附民,386,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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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86號
原 告 惠銘煌

武幼政
被 告 童嘉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23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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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