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4年度,287號
TPDM,114,審簡附民,287,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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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7號
原 告 曾思恩
被 告 李明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53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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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