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林燕岑
被 告 謝昀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7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昀儒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林燕岑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