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字,114年度,174號
TPDM,114,審簡上,174,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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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上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誠碩




(現於法務部○○○○○○○執行,暫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
30日114年度審簡字第55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13
年度偵字第2512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
刑事第五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余誠碩偽造文書等案件,前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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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