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字,114年度,136號
TPDM,114,審簡上,136,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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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慶田



葉人瑄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何依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561號、
第2562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3347號、113年度偵字第1
425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軍偵字第407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胡慶田等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9月9日辯
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0月28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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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