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834號
TPDM,114,審簡,834,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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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育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3
2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
(114年度審訴字第67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康育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A
、B、C、D、E、F所示內容分別向簡峻鴻、邱景裕鄭丞皓、駱
映竹黃雯翎劉濬紘給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更正與補充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11行「,並基於交付3個以上金融
帳戶之犯意」刪除。
 ㈡同上段倒數第5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更正為「基於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㈢同上段「旋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更正為「旋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提領」。
 ㈣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證據名稱欄所載「被告康育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更正為「被告康育誠於偵訊中之供述」、編號8證據名稱欄所載「告訴人劉濬紘」均更正為「被害人劉濬紘」。
 ㈤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之「帳號」欄「00000000000000000號」
更正為「00000000000000號」。
 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被害人欄「劉濬紘(提告)」更正為「劉濬紘(未提告)」。
 ㈦補充「被告康育誠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康育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多名被害
人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㈢起訴書之論罪雖有主張被告所犯本案犯行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
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
人使用罪,惟此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即「所犯法條刪
除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見本院審訴卷
第58頁),自應以檢察官更正後之內容為本案起訴之罪名,
併此敘明。
 ㈣被告為幫助犯,考量其幫助行為對詐欺集團詐欺犯罪所能提
供之助力有限,且替代性高,惡性較低,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認罪(見偵卷第309頁;本院
審訴卷第58頁),且查無犯罪所得(詳下述),是有洗錢防
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之適用。被告有上開二減刑事由
,依法遞減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及洗錢犯行,然為私利而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供詐欺集團充為詐欺犯罪之用,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
,造成被害人受有金錢損失,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增加查
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正常
交易安全,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認
罪,且已分別與告訴人簡峻鴻、邱景裕鄭丞皓駱映竹
黃雯翎、被害人劉濬紘和解或調解成立(告訴人鄭碧華於本
院審理程序及調解期日均未到庭,故未能試行和解或調解)
,迄今亦均有依約履行賠償(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及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審訴卷第47至53頁、本院審簡卷第35至37
頁、第49至51頁),堪認被告已有悛悔之意並願意彌補所造
成之損害,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所造
成之損害、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從事房仲及餐飲
業之工作、需扶養2個小孩、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
審訴卷第59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緩刑之說明:
  被告於於本案前僅曾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10年度原易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並無其他 經判決有罪之前案,而上開案件於民國111年6月11日確定,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則被告上 開前案徒刑之宣告因緩刑期滿而失其效力,屬前未曾因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情形,符合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所定得宣告緩刑之要件。審酌被告上開前案與本案 之行為類型完全不同,且被告本案提供帳戶予他人僅係基於 不確定故意,並非明知犯法仍為之,堪認其係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又其犯後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並積極與有到庭之



告訴人及被害人調解成立或和解,且迄今均有依約履行,業 如前述,足認被告已悔悟並有彌補損害之誠意,本院認被告 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 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深切記取 教訓,並彌補本案所造成之損害,以充分保障告訴人簡峻鴻 等5人及被害人劉濬紘之權利,爰參酌調解筆錄、和解筆錄 內容,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依本判決附表 A、B、C、D、E、F所示內容賠償告訴人簡峻鴻等5人及被害 人劉濬紘。倘被告未遵期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且情節 重大者,其緩刑之宣告仍得依法撤銷,併此敘明。四、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其提供本案帳戶並未獲有任何好處( 見本院審訴卷第58頁),復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就本案確有 所得,是尚無從對其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㈡匯入本案帳戶之詐欺款項固為洗錢財物,依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全數宣告沒收。 然前揭洗錢財物均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如對被告宣 告沒收前揭洗錢之財物,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七、本案經檢察官郭盈君偵查起訴,檢察官王鑫健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附表A(目前已履行新臺幣【下同】9,000元)康育誠應給付簡峻鴻28,000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14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6日(含)前給付3,000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附表B(目前已履行18,000元)




康育誠應給付邱景裕122,365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14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6日(含)前給付6,000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附表C(目前已履行9,000元)
康育誠應給付鄭丞皓15,000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14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6日(含)前給付3,000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附表D(目前已履行4,000元)
康育誠應給付駱映竹7萬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14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含)前給付4,000元,自115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含)前給付7,000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附表E(目前已履行18,000元)
康育誠應給付黃雯翎99,966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14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6日(含)前給付6,000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附表F(目前已履行4,000元)
康育誠應給付劉濬紘84,000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14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含)前給付4,000元,自民國115 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含)前給付7,000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932號  被   告 康育誠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周建才律師
        沈鴻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育誠應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 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取得他人帳戶目的在於遂行詐騙行為 取得詐騙所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而藉此掩飾犯 罪所得之真正去向,避免偵查犯罪機關循線追緝資金流向, 已可預見如將金融帳戶提供不詳人士使用,應會幫助不詳人 士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遂行上開犯罪目的,亦可知悉申辦貸款 無須交付金融帳戶,如要求提供金融帳戶以利貸款包裝信用 者,即與一般商業及金融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縱有人利用 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從事詐欺取財犯罪及洗錢之工具、容任該 結果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並基於交付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先於 民國113年8月15日,在臺北市士林區某處,交付其名下及其 所持有康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身分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嗣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 二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人,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 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款項至附表二所示帳 戶內,旋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而幫助掩飾隱匿不法犯 罪所得。嗣因附表二所示之人發現受騙報警循線查悉。二、案經附表二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康育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鄭碧華於警詢之陳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截圖 告訴人鄭碧華遭詐騙交付財物之事實。 3 告訴人簡峻鴻於警詢之陳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截圖 告訴人簡峻鴻遭詐騙交付財物之事實。 4 告訴人邱景裕於警詢之陳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截圖 告訴人邱景裕遭詐騙交付財物之事實。 5 告訴人鄭丞皓於警詢之陳述、告訴人鄭丞皓所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鄭丞皓遭詐騙交付財物之事實。 6 告訴人駱映竹於警詢之陳述、告訴人駱映竹所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駱映竹遭詐騙交付財物之事實。 7 告訴人黃雯翎於警詢之陳述、告訴人黃雯翎所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黃雯翎遭詐騙交付財物之事實。 8 告訴人劉濬紘警詢之陳述、告訴人劉濬紘所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劉濬紘遭詐騙交付財物之事實。  9 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幫助洗錢;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之交付 提供3個以上帳戶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罪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郭盈君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簡稱 所有人 1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台新帳戶 康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郵局帳戶 康育誠 3 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 新光帳戶 康育誠 4 華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 華泰帳戶 康育誠  5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玉山帳戶 康育誠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元) 匯款帳戶 1 鄭碧華 (提告) 113年8月15日 網路購物開通認證 113年8月16日11時50分、12時8分、12時9分 49985、 49986、 49986 台新帳戶 2 簡峻鴻 (提告) 113年8月15日 網路購物開通認證 113年8月16日11時58分 28000 郵局帳戶 3 邱景裕 (提告) 113年8月15日 網路購物開通認證 113年8月16日11時49分、51分、56分 49988、 49989、 22388 郵局帳戶 4 鄭丞皓 (提告) 113年8月16日 租屋付款 113年8月16日16時33分 15000 新光帳戶 5 駱映竹 (提告) 113年8月16日 佯稱友人借款 113年8月16日16時48分、53分 50000、 50000 新光帳戶 6 黃雯翎 (提告) 113年8月16日 網路購物開通認證 113年8月16日12時49分、50分 49985、 49981 華泰帳戶   7 劉濬紘 (提告) 113年8月10日 網路購物開通認證 113年8月16日12時38分、40分、55分 49996、 49997、 20123 玉山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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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