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2000號
TPDM,114,審簡,2000,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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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20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成太


選任辯護人 王平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087
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741
號),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成太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外,另
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
事證相符,可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
載方式詐得告訴人之本案財物,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影響
經濟交易秩序之安定性,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於本院審
理時達成和解,有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520號調解筆錄可
稽,惟經告訴人陳報,被告僅履行一期給付即新臺幣(下同
)12000元,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刑如主文 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 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 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 有明文。是刑法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固採義務沒收原則, 然對於宣告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 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 告人生活條件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以節



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自承以12000元轉售系爭遊戲帳號,惟按犯罪所得並未扣 押、不能扣押或扣押數額不足時,就未扣押或不能扣押部分 ,除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等情形,法院得不 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外,自應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之原物全 部,並就未扣押、不能扣押而不能以原物沒收或不宜執行原 物沒收之全部或一部,同時諭知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071號裁定參照)。至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 定「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其立法意旨係為確定犯罪所得之範圍,包含直接利得及延伸 之間接利得,均屬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非謂犯罪所得如有變 得之物,只能沒收其變得之物,倘若沒收變得之物尚無法澈 底達成沒收犯罪所得之目的,自仍應就不足之處,宣告追徵 其價額。查本案遊戲帳號,告訴人與被告協議之價格為1500 0元,顯係高於被告所稱轉賣所得,僅沒收或追徵該等轉賣 價金尚不足以達成澈底沒收被告犯罪所得之目的,在無證據 顯示本案線材已滅失之情況下,自應沒收原物,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㈢被告固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達成和解,惟迄今尚未完全履 行調解筆錄內容,是依上開說明,本件未扣案犯罪所得仍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嗣後 若有依前開調解內容履行,則於其實際償還金額之同一範圍 內,既因該財產利益已獲回復,而與已經實際發還無異,自 無庸再執行該部分犯罪所得沒收,乃屬當然,並無雙重執行 或對被告重複剝奪犯罪所得而過苛之虞,併此敘明。上開未 扣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檢察官許佩霖、陳建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國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7087號  被   告 王成太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謝崇浯 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成太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15時44分許,在不詳地點上網 連結網際網路進入8591虛擬寶物交易平台(下稱8591平台) ,見宋顏武於該平台刊登出售天堂W遊戲帳號之訊息,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上開時、地 ,先後以遊戲帳號暱稱「王董」及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安 泰」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修羅」之宋顏武聯繫,佯稱願私 下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價格向對方購買該遊戲帳 號,並要求先移轉該遊戲帳號權限查看帳號狀態,致宋顏武 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35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中交付該遊 戲帳號密碼。詎料王成太於取得該遊戲帳號權限後,竟拒不 付款,隨即在通訊軟體LINE中封鎖宋顏武,致宋顏武受有上 開遊戲帳號之損失。嗣於113年1月7日,王成太以1萬2,000 元之價格將上開遊戲帳號(含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寶物)轉賣 予不知情之第三人。宋顏武因不甘受騙而報警循線追查,始 悉上情。




二、案經宋顏武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項 1 被告王成太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以遊戲帳號暱稱「王董」及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安泰」之名義,同意以1萬5,000元之價格向告訴人宋顏武購買上開遊戲帳號,於112年12月30日取得該遊戲帳號後,並無匯款予對方,而遲至113年3月7日告訴人對其提告後,始打電話向對方要匯款帳號,其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僅到112年12月30日下午4點多講完一通37秒的電話,該遊戲帳號後來也以1萬2,000元之價格轉賣他人之事實。 2 告訴人宋顏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提供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8591平台會員會員資料及出售證明、上開遊戲帳戶內虛擬寶物內容截圖照片4張 1.證明被告約定以1萬5,000元之價格向告訴人購買上開遊戲帳號,並取得告訴人該遊戲帳號權限後,告訴人有傳送銀行匯款帳號訊息給被告,並提醒被告匯款,因被告遲未付款,亦未回應告訴人之來電,告訴人始將該銀行帳號回收之事實。 2.被告於112年12月30日下午4時許取得告訴人該遊戲帳號權限後,即將告訴人封鎖,並於113年1月7日以1萬2,000元之價格,將擁有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寶物之上開遊戲帳號轉賣予他人之事實。 4 113年2月19日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送達證書、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被告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之紀錄 證明被告於113年2月19日即收到本案調查通知書,卻仍然避不見面,且遲至113年3月7日始打電話與告訴人聯繫要談和解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又被 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檢察官  陳鴻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羿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寶物名稱  1  +5克特頭盔  2  +5克特長靴  3  +5滅魔板金盔甲  4  +5力量脛甲  5  +2亡者匕首  6  +5空虛斗篷  7  +7酷寒太刀  8  +11鬥士項鍊  9  +1泰坦皮帶  10  其餘附加虛擬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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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