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1490號
TPDM,114,審簡,1490,202509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芸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763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14年度審易字
第49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芸甄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以及論罪
,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張芸甄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張芸甄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以
及告訴人等已經全部取回失物所受損害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末查,因失物業經告訴人取回,故不予宣告沒收被告本案之 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763號  被   告 張芸甄 女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芸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附 表所示時間、地點、方式,竊取該等店內貨架上附表所示物 品,得手後藏放在隨身購物袋未結帳隨即行離去。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芸甄於警詢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徒手竊取附表所示商品之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謝羽翔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實。 3 證人即被害人余志耕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附表編號2所示之事實。 4 證人即被害人王懿玲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附表編號3所示之事實。 5 證人即被害人龔榮家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附表編號4所示之事實。 6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案物照片 扣得附表所示物品之事實。 7 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現場照片6張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而被  告先後4次竊取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行,侵 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單一犯意 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檢 察 官 劉海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鄧博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竊取方式及物品 (新臺幣) 1 謝羽翔 114年1月14日18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AMME」服飾店 徒手竊取卡其色外套1件價值1,980元、淺灰色外套1件價值2,280元 2 余志耕 114年1月14日18時5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徒手竊取米色長袖毛衣1件價值680元 3 王懿玲 114年1月14日18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67號 徒手竊取白色大衣外套1件價值1,380元 4 龔榮家 114年1月14日19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徒手竊取粉紅色毛巾1件價值49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