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848號
TPDM,114,審易,1848,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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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8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嘉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
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嘉明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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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