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410號
TPDM,114,審易,1410,202509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朝駿




選任辯護人 蟻安哲律師
李明智律師
張嘉予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
影響於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附表:
裁定出處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原裁定第1頁第25行 依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辦法第5之1條規定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8條規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