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隆
選任辯護人 江信志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A所載之「翁世傑」均更正為「翁士
傑」。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在附表A內記載偽造之私人印
文及署押姓名為「翁世傑」,惟觀原判決所引用之起訴書內
容及偵查卷內偽造收據之照片,可知該偽造私人印文及署押
之姓名應係「翁士傑」,是原判決附表A關於「翁世傑」之
記載應係「翁士傑」之誤載。此顯然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