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8號
原 告 蔡宛玲
被 告 趙子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0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傷害案件,雖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
然原告當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
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