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4年度,308號
TPDM,114,審交附民,308,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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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8號
原 告 蔡宛玲
被 告 趙子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0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傷害案件,雖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
然原告當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
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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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