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4年度,442號
TPDM,114,審交易,442,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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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素娟


選任辯護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徐素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
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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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