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素娟
選任辯護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徐素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
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