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勁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7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187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勁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5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某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
路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聲請人以
112年度毒偵字第75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7月20日確定
,並於114年7月1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處分
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洵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乙醇沖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扣案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刮取殘渣,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3
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見附
表所示之扣案物均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因如附表
所示之物上顯留有上開毒品之殘渣,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
式,客觀上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自應整體
視為第二級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
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準此,聲請人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景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項目 備註 保管字號 1. 玻璃球吸食器4組 經乙醇沖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2年度綠字第1122號 2. 安非他命殘渣袋2包 1.殘渣微量無法磅秤。 2.經刮取殘渣,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