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9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1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志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996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2年9月30日4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
號峨嵋停車場廁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因違規停
車為警盤查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復經聲請人認被告在該
次施用毒品行為經警查獲前,已向醫療機構請求治療,故認
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情境,而為不起訴
之處分並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節
錄)各1份在卷可查,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見聲沒卷第4頁)存卷足憑,核屬第一級毒品暨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舜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白色粉末1袋 (含包裝袋1個) 毛重0.3820公克(含1袋),淨重0.1公克,取樣0.0284公克,驗餘淨重0.0716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青字第19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