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悰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1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悰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187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
沾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
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
命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
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14187號、毒偵字第1738號為緩起訴處分,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2年7月24日以112年度上職
議字第6190號駁回再議確定,該緩起訴處分期間已於114年7
月23日屆滿未經撤銷,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確認。被告為警
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就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各抽選1件與如編號3所示之物進行
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清單、該中心112年4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定書(毒偵卷第23至26、87至90頁)附卷足憑,已足認如附
表所示之物均已沾附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與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是以檢察官之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毒品因鑑驗消耗部分,業已滅
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沾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 4袋 2 沾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具 4組 3 沾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塑膠瓶 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