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41號
TPDM,114,單禁沒,341,202509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政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1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政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8
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2號、111年度毒偵字
第8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
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
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見臺灣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
6176號卷第56頁),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1
只,因包覆毒品,其上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袋應併予宣告沒收
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慧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1.毛重1.1775公克,淨重0.7697公克,驗餘淨重0.7678公克。 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