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重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林玉梅
被 告 張裕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