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刑補字,114年度,4號
TPDM,114,刑補,4,2025092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4年度刑補字第4號
聲請人 即
補償請求人 黄添漳



上列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因請求刑事補償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移送前來,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詳如附件申請冤獄賠償狀所載。
二、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
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
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
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
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
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黃添漳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
,書狀中敘明聲請人「因於112年度偵字第3538字號乙案被
起訴,判刑9個月,在服刑期間,經英明的檢察官於113年度
偵字第17909號於114年4月24日在監收受不起訴處分書乙式
。得以還我清白。」等語,惟其未敘明其請求補償之標的、
相關事實及理由,亦未提供相關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
證明文件,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8月21日送達
由聲請人親收,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雖
於114年8月25日具狀表示:茲因本人遭詐騙集團詐騙現生活
步入倔据身心甚感悲痛今特呈申請理由狀懇請上級法官大人
准予請求補償標的135萬元能一次付清,聲請人前已呈狀高
等法院亦已將不起訴書寄給高等法院查閱等語。可認聲請人
仍未提供相關事實及理由,且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
正本。是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事實及理由,亦未附具請求所憑
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爰逕以決定駁回其請
求。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審狀,經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