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4年度,2號
TPDM,114,侵附民,2,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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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代號AW000-A111297號(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代號AW000-A111297A號(姓名年籍詳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佩霖律師
被 告 丙○○

乙○○
甲○○
丁○○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13樓

上列被告丙○○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
3年度侵訴字第110號),經原告對被告丙○○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
之被告乙○○、甲○○、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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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