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芊又
選任辯護人 顏名澤律師
黃仕翰律師
被 告 李建緯
選任辯護人 蕭凱元律師
吳鳳琦律師
吳志南律師
被 告 林宣邑
選任辯護人 郭登富律師
上列被告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716號、第25717號、第37531號、第37
534號),被告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情形, 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