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利有蘭
訴訟代理人 黃士誠
被 告 黃坤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坤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8
9號),經本院判決被告公訴不受理,惟本件原告已聲請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郭建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