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1766號
TPDM,114,交簡,1766,202509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皓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調院偵字第4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皓翔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6行「車牌號碼000-0
000號」補充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皓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並在犯罪未經發覺前,向到場處理
之警員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
紀錄表在卷可憑(偵卷第68頁),被告嗣後並接受裁判,符
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
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維護
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疏未注意,乃致車禍事故發生
,使告訴人陳博淵受有相當傷勢,侵害他人身體法益,所為
實非可取;惟念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亦
無刑事前案紀錄(參法院前案紀錄表,院卷第9頁),素行
尚佳;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偵字卷第21頁、
本院卷一第11頁),暨被告之陳報狀意見、過失情節、造成
法益侵害程度、告訴人所受之背部鈍挫傷、創傷後壓力症、
第12胸椎壓迫性骨折、第4第5腰椎滑脫等傷勢、就診追蹤狀
況與對本案所陳意見,及其等調解協商情形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煥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444號  被   告 楊皓翔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皓翔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下午1時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由西往東行 駛內側車道,行經同路段59巷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保 持行車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 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陳博淵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在前開路口內側車道等待左轉,而逕由後方 向前追撞陳博淵機車車尾,致陳博淵人車倒地,受有背部鈍 挫傷、創傷後壓力症、第12胸椎壓迫性骨折、第4第5腰椎滑 脫等傷害。
二、案經陳博淵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皓翔之供述 被告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陳博淵之指訴 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份、蒐證照片14張、路口彩色照片2張、調查卷宗1份(含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張、談話紀錄表3份、調查報告表㈠、㈡) 佐證被告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 4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114年1月14日診斷證明書1份、亞東紀念醫院114年2月4日、114年4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各1份、晟揚骨科診所114年4月22日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李蕙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