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302號
TPDM,114,交易,302,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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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
字第2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
被告李成與告訴人張意琳業於114年7月7日達成和解,告訴
人於114年8月6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等情,有本院114年7月7
日訊問筆錄、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見本院
交簡卷第31至33頁、第43、47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慧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113號  被   告 李成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成為計程車司機,於民國113年7月21日上午9時11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載客至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之臺安醫院前暫停讓乘客下車後,欲從臺安醫院 起駛時,本應注意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且依 當時之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 自路邊向左起駛,適張意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沿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 處,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張意琳因而人車倒地,並受 有右鎖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張意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成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
(二)告訴人張意琳於警詢及偵查時之指訴。
(三)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照片黏貼紀錄表、 談話紀錄表、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 山分局偵辦過失傷害案(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松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調查報 告表(一)、(二)、案發現場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四)臺安醫院113年8月4日診斷證明書1紙。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至被告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 事人,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 錄表在卷可稽,符合自首要件,爰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 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吳春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昱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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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