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368號
TPDM,113,附民,1368,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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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3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35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368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378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39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0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2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5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6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7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7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81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94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95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973號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76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3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279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065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07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119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136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154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160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294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322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40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402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403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404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405號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76號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27號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36號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37號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38號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39號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40號
附民原告 蘇煥杰
鄭竣
江文

彭國慶

麗香
林潔
陳宥溱

林姵辰

董姿吟
上 一 人之
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附民原告 徐菊英
吳淑惠
上 一 人之
送達代收人 黃品聰
附民原告 張瀞文

唐萱庭
上 一 人之
送達代收人 王智民
附民原告 莊益
廖家銘
程芊綾
鄭燕
牛履民
李宙

淑英


熊清勳


吳沛
姚惠文
施淑芳

鄒雅萍
吳榮珍

陳瑤
吳錫達
秀菊
林巧玲
葉昱
陳慶萱
郭君如

方丁務

王祥銘
李國溥
李耕
范春櫻
廖美娥
陳健宏

張曉香


馮睿蓁
附民被告 邱嘉群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末,漏未記載「附註:審判長、陪席法官
經參與本件審判與評議,並做成書類原本後,於民國114年8月28
日職務調動,附此註明。」等文字,茲增補前開文字。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所為之同案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
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 判本旨,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另因本件裁 定之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陪席法官)均已職務調動,且本 更正裁定製作於職務調動後,爰由該案受命法官現所在之合 議庭製作本更正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張家訓                   法 官 鄭雅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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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