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蔡佑澤
訴訟代理人 侯國謀
被 告 馮彥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50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劉奕辰、林美玲部分,
待渠等於上開刑事案件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