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OO KOK WEI
公設辯護人 許文哲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
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LOO KOK WEI因違反銀行法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兆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