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9號
TPDM,113,金訴,19,2025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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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OO KOK WEI




公設辯護人 許文哲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
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LOO KOK WEI因違反銀行法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兆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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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