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維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葉宗灝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6286號、第2432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
6日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
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978號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附表「更正前之內容」欄內所示之違
誤,然並未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參照前揭說明,
本院依職權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附表: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事實欄第3、4行「110年3月8日」 (事實欄第3、4行「1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