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之凡
林彥宇
曾彥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洋頊律師
被 告 黃誠威
黃莙貫
林晉逸
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3
1日上午10時20分,就被告郭之凡部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
程序;另定於114年11月7日上午10時10分,就被告林彥宇、曾彥
勳、黃誠威、黃莙貫、林晉逸部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