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442號
TPDM,113,訴,1442,202509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偉翔



選任辯護人 鄭翔致律師
被 告 李杰儒



楊凱元



選任辯護人 宋易軒律師
被 告 宋重毅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胡皓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218號等)及移送併辦(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廖偉翔李杰儒楊凱元宋重毅胡皓偉被訴部分,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廖偉翔李杰儒楊凱元宋重毅胡皓偉所犯均為死
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
廖偉翔李杰儒楊凱元宋重毅胡皓偉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廖偉翔李杰儒楊凱元
宋重毅胡皓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就被告廖偉翔、李杰
儒、楊凱元宋重毅胡皓偉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