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2135號
TPDM,113,審易,2135,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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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聖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
830號、第2879號),因告訴人鄒宇軒鄭竣宸撤回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傷害鄒宇軒鄭竣宸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嚴聖皓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凌晨3時56
分許前,在臺北市○○區○○路00號「DD夜店」廁所內,因細故
與告訴人鄒宇軒發生爭執,心有不滿下,基於傷害他人身體
之犯意,徒手毆打鄒宇軒臉部,造成鄒宇軒因此受有鼻部鈍
傷及上唇擦傷等傷害。又被告於同日凌晨4時12分許,在上
址「DD夜店」外,因誤認告訴人劉柏希為其仇家而挑釁,亦
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劉柏希,造成劉柏希
有左側臉部挫傷及右膝部挫傷等傷害。另此時,被告因不滿
劉柏希出手毆打告訴人鄭竣宸許亞哲,為牟報復,乃承上
開傷害犯意,然因恍神之下,誤認遭毆打倒地之鄭竣宸即為
劉柏希,因此出拳毆打鄭竣宸臉部,造成鄭竣宸受有臉部兩
處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嫌。(被告傷害告訴人劉柏希部分,本院另為簡易處刑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傷害鄒宇軒鄭竣宸案件,依刑法第28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鄒宇軒鄭竣宸分別
與被告已達成和解而撤回刑事告訴,並由被告分別賠償告訴
鄒宇軒鄭竣宸新臺幣(下同)2萬6000元、10萬元,有
本院筆錄、調解筆錄及告訴人鄒宇軒鄭竣宸分別所提出刑
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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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