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畯珅
選任辯護人 許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667號、第33913號、34302號、第3532
3號、第35325號、113年度偵字第2109號、第16285號、第19509
號、第19510號、第19511號、第20020號、第20062號、第20063
號、第20064號、第20225號、第20226號、第20227號、第21221
號、第21222號、第21223號、第21381號、第21382號、第23744
號、第23745號、第24119號、第24120號、第24570號、第24571
號、第26314號、第27199號、第27200號、第30443號、第30464
號、第32345號、第32346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2480
號、114年度偵字第21835號),暨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348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毛畯珅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億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扣案如附表四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毛畯珅(英文名:Ady)為成年人,自民國110年4月起,在其母洪
珮筠(所涉妨害性自主等犯行,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
北地檢署】另案偵查中)擔任負責人所經營、址設臺北市信義區
之托嬰中心(托嬰中心名稱及地址詳卷,下稱本案托嬰中心)擔
任托育人員,並自110年9月13日起,改至洪珮筠擔任負責人所經
營、址設臺北市信義區之幼兒園(幼兒園名稱及地址詳卷,下稱
本案幼兒園,與本案托嬰中心合稱本案幼保機構)擔任教保員,
並兼任本案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負責提供本案幼保機構兒童之
教育、照顧及托育服務,且經洪珮筠指派負責本案幼兒園之啟閉
,及操作、管理本案幼保機構裝設之監視錄影設備,而深知本案
幼保機構所裝設監視錄影設備拍攝之範圍、角度及保存期限。詎
毛畯珅明知本案幼保機構收托之A1童至A38童、A40童、A41童(
姓名年籍均詳卷)均屬未滿7歲之兒童,身心尚未成熟,欠缺對
於性自主決定及性隱私資訊之意思能力,竟利用本案幼保機構服
務人員及工作人員未注意或不在場之機會及本案幼保機構所裝設
監視錄影設備之拍攝死角(下稱監視器死角),對A1童至A38童
、A40童、A41童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A1童部分:
各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10年9月13日
起(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誤載為110年7、8月,應予更正)
至112年7月10日上午10時13分為警至本案幼兒園執行搜索前
之15個平日上午或中午某時,在本案幼兒園1樓至2樓樓梯旁或2
樓某教室之監視器死角,趁其擁抱A1童或A1童乘坐其大腿時
,以徒手隔褲撫摸A1童陰部之方式,違反A1童之意願,分別
對A1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
二、A2童部分:
㈠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
,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方式,竊
錄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含有A2童非公開活動及性器之數位照片
,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
觀覽。
㈡各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2至6
所示時、地,以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方式,違反A2童之意願
,分別對A2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
三、A3童部分:
㈠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時、地,以附表
三編號1所示方式,違反A3童之意願,對A3童為猥褻行為1次
得逞,同時使A3童被拍攝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與性相關而客
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照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
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各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附表三
編號2、3所示時、地,以附表三編號2、3所示方式,分別竊
錄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含有A3童身體隱私部位之數位照片或
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
供己觀覽。
㈢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附
表三編號4所示時、地,以附表三編號4所示方式,違反A3童
之意願,使A3童被拍攝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含有A3童身體隱
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
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㈣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照相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5所示時、地,
以附表三編號5所示方式,違反A3童之意願,對A3童為猥褻行
為1次得逞,同時使A3童被拍攝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含有其徒
手接觸(未進入)A3童性器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
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
設備供己觀覽。
㈤各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10年9月13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⒌誤載為110年7、8月,應予更正)至11
2年6月25日間、112年7月1日至112年7月4日間之19個平日中午
或傍晚某時,在本案幼兒園2樓某教室或1樓大廳之監視器死角
,趁A3童坐在椅上或乘坐其大腿時,以徒手隔褲或伸進內褲
內撫摸A3童陰部之方式,違反A3童之意願,分別對A3童為猥
褻行為各1次得逞。
四、A4童部分:
㈠各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附表四
編號1至4、6、10至12、14所示時、地,以附表四編號1至4
、6、10至12、14所示方式,分別竊錄如附表四編號1至4、6
、10至12、14所示含有A4童身體隱私部位之數位照片或影片
,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
觀覽。
㈡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四編號5、7所示時
、地,以附表四編號5、7所示方式,違反A4童之意願,分別
對A4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4童被拍攝如附表
四編號5、7所示含有其徒手接觸(未進入)A4童性器而客觀
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
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㈢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四編號8、9、15、16所示
時、地,以附表四編號8、9、15、16所示方式,違反A4童之
意願,分別對A4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4童被
拍攝如附表四編號8、9、15、16所示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
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照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
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㈣基於以強暴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
之犯意,於附表四編號13所示時、地,不顧A4童以附表四編
號13所示之反抗舉止,仍以附表四編號13所示強暴方法使A4
童無法抗拒,對A4童為猥褻行為1次得逞,同時以附表四編號
13所示方法,使A4童被拍攝如附表四編號13所示與性相關而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
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㈤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
附表四編號17至20、22、23、25、26、28至30、34所示時、
地,以附表四編號17至20、22、23、25、26、28至30、34所
示方式,違反A4童之意願,分別使A4童被拍攝如附表四編號
17至20、22、23、25、26、28至30、34所示含有A4童身體隱
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照片或影片,復
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
覽。
㈥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四編號21、27、31所示時
、地,以附表四編號21、27、31所示方式,違反A4童之意願
,分別對A4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4童被拍攝
如附表四編號21、27、31所示含有A4童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
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
羞恥行為之數位照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
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㈦各基於以強暴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子為錄影而
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四編號24、33所示時、地,不顧A4
童以附表四編號24、33所示之反抗舉止,仍以附表四編號24
、33所示強暴方法使A4童無法抗拒,分別對A4童為猥褻行為
各1次得逞,同時以附表四編號24、33所示方法,分別使A4
童被拍攝如附表四編號24、33所示含有其徒手接觸(未進入
)A4童性器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照片及影片
,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
觀覽。
㈧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四編號32所示時、地,
以附表四編號32所示方式,違反A4童之意願,對A4童為猥褻
行為1次得逞,同時使A4童被拍攝如附表四編號32所示含有其
徒手接觸(未進入)A4童性器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
示設備供己觀覽。
㈨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12年7月4日中午
12時28分許至同日中午12時48分許,在本案幼兒園2樓某教室
,趁A4童躺臥一旁時,以徒手伸入A4童睡袋內而隔褲撫摸A4
童陰部之方式,違反A4童之意願,對A4童為猥褻行為1次得逞
。
㈩各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10年9月13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⒑誤載為110年7、8月,應予更正)至11
2年6月25日間、112年7月1日至112年7月5日間之13個平日上午
或中午某時,在本案幼兒園1樓大廳或2樓某教室之監視器死角
,趁A4童乘坐其大腿或相互擁抱時,以徒手隔褲或伸進內褲
內撫摸A4童陰部之方式,違反A4童之意願,分別對A4童為猥
褻行為各1次得逞。
五、A5童部分:
㈠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五編號1、2所示時
、地,以附表五編號1、2所示方式,違反A5童之意願,分別
對A5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5童被拍攝如附表
附表五編號1、2所示含有其徒手接觸(未進入)A5童身體隱
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
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各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攝錄性影像之犯意,於附表五編號3
、4、6所示時、地,以附表五編號3、4、6所示方式,未經A
5童同意,分別攝錄如附表五編號3、4、6所示含有A5童身體
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照片或影片,復
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
覽。
㈢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五編號5、25、32、40、45
、49所示時、地,以附表五編號5、25、32、40、45、49所
示方式,違反A5童之意願,分別對A5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
,同時分別使A5童被拍攝如附表五編號5、25、32、40、45
、49所示含有A5童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
位、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影片
,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
觀覽。
㈣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
附表五編號7至9、12、13、15、16、18至24、26、27、29至
31、33至36、38、39、41至44、48、50、52所示時、地,以
附表五編號7至9、12、13、15、16、18至24、26、27、29至
31、33至36、38、39、41至44、48、50、52所示方式,違反
A5童之意願,分別使A5童被拍攝如附表五編號7至9、12、13
、15、16、18至24、26、27、29至31、33至36、38、39、41
至44、48、50、52所示含有A5童性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而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照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
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㈤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五編號10、11、14
、17、28、37、46、47、51所示時、地,以附表五編號10、
11、14、17、28、37、46、47、51所示方式,違反A5童之意
願,分別對A5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5童被拍
攝如附表五編號10、11、14、17、28、37、46、47、51所示
含有A5童性器或其徒手接觸(未進入)A5童性器或其他身體
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
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㈥各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A5童自111年9月
就讀本案幼兒園時起至112年7月10日上午10時13分為警至本
案幼兒園執行搜索前之3個平日某時,在本案幼兒園1樓大廳
或2樓某教室之監視器死角,趁A5童乘坐其大腿時,以徒手隔
褲或伸進內褲內撫摸A5童陰部之方式,違反A5童之意願,分
別對A5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
六、A6童部分:
㈠各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
意,於附表六編號1、2、5、10所示時、地,以附表六編號1、
2、5、10所示方式,分別竊錄如附表六編號1、2、5、10所示
含有A6童非公開活動及性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之數位照片
或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
備供己觀覽。
㈡各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附表六編
號3、4、7所示時、地,以附表六編號3、4、7所示方式,分
別竊錄如附表六編號3、4、7所示含有A6童身體隱私部位之數位
照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
示設備供己觀覽。
㈢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附
表六編號6所示時、地,以附表六編號6所示方式,違反A6童之
意願,著手實行使A6童被拍攝含有A6童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
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之行為,惟因故停止繼續
強行拉開A6童外褲、內褲及停止拍攝而未遂。
㈣基於以強暴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
之犯意,於附表六編號8所示時、地,不顧A6童以附表六編號8
所示之反抗舉止,仍以附表六編號8所示強暴方法使A6童無法
抗拒,對A6童為猥褻行為1次得逞,同時以附表六編號8所示方
法,使A6童被拍攝如附表六編號8所示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
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
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㈤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六編號9所示時、地,以附表六
編號9所示方式,違反A6童之意願,對A6童為猥褻行為1次得
逞,同時使A6童被拍攝如附表六編號9所示與性相關而客觀上
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
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㈥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
附表六編號11、13至18所示時、地,以附表六編號11、13至18
所示方式,違反A6童之意願,分別使A6童被拍攝如附表六編
號11、13至18所示含有A6童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
性慾或羞恥之數位照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
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㈦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六編號12所示時、地,以附表
六編號12所示方式,違反A6童之意願,對A6童為猥褻行為1次
得逞,同時使A6童被拍攝如附表六編號12所示含有A26童客
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與性相關而客觀
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
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七、A7童部分:
㈠各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
意,於附表七編號1至3所示時、地,以附表七編號1至3所示
方式,分別竊錄如附表七編號1至3所示含有A7童非公開活動
及性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之數位照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磁
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七編號4、7所示時、地,
以附表七編號4、7所示方式,違反A7童之意願,分別對A11
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7童被拍攝如附表七編
號4、7所示含有A7童性器、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
或羞恥行為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
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㈢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
附表七編號5、6所示時、地,以附表七編號5、6所示方式,
違反A7童之意願,分別使A7童被拍攝如附表七編號5、6所示
含有A7童性器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
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八、A8童部分:
㈠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照相或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八編號1、2
、4至9、11、12所示時、地,以附表八編號1、2、4至9、11
、12所示方式,違反A8童之意願,分別對A8童為猥褻行為各1
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8童被拍攝如附表八編號1、2、4至9、
11、12所示含有其徒手接觸(未進入)A8童性器而客觀上足
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照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
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各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
意,於附表八編號3、10、13、14所示時、地,以附表八編
號3、10、13、14所示方式,分別竊錄如附表八編號3、10、1
3、14所示含有A8童非公開活動及性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之數位照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
、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㈢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八編號15、17所示
時、地,以附表八編號15、17所示方式,違反A8童之意願,
分別對A8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8童被拍攝如
附表八編號15、17所示含有A8童性器、其徒手接觸(未進入
)A8童性器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該
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㈣基於以強暴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子為錄影而強
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八編號16所示時、地,不顧A9童以附
表八編號16所示之反抗舉止及拒絕之意,仍以附表八編號16
所示強暴方法使A8童無法抗拒,對A8童為猥褻行為1次得逞,
同時以附表八編號16所示方法,使A8童被拍攝如附表八編號
16所示含有A8童性器、其徒手接觸(未進入)A8童性器而客
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照片及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
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㈤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附
表八編號18所示時、地,以附表八編號18所示方式,違反A8
童之意願,使A8童被拍攝如附表八編號18所示含有A8童身體
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照片,復將該等
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㈥各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10年9月13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⒍誤載為110年8月,應予更正)至112年6
月11日間之12個平日中午或傍晚某時,在本案幼兒園1樓大廳
之監視器死角,趁A8童乘坐其大腿時,以徒手隔褲或伸進內
褲內撫摸A8童陰部之方式,違反A8童之意願,分別對A8童為
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
九、A9童部分:
㈠各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附表九
編號1、3、6、7所示時、地,以附表九編號1、3、6、7所示
方式,分別竊錄如附表九編號1、3、6、7所示含有A9童性器
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之數位照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
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九編號2、5、8所示時、地
,以附表九編號2、5、8所示方式,違反A9童之意願,分別
對A9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9童被拍攝如附表
九編號2、5、8所示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行為之數位照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
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㈢基於以強暴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子為照相、錄
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九編號4所示時、地,不顧A9
童以附表九編號4所示之反抗舉止及拒絕之意,仍以附表九
編號4所示強暴方法使A9童無法抗拒,對A9童為猥褻行為1次
得逞,同時以附表九編號4所示方法,使A9童被拍攝如附表
九編號4所示含有其徒手接觸(未進入)A9童性器而客觀上
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照片及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
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㈣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九編號9、11、12、16所示
時、地,以附表九編號9、11、12、16所示方式,違反A9童
之意願,分別對A9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9童
被拍攝如附表九編號9、11、12、16所示含有A9童性器或客
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與性相關而客觀
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
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㈤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九編號10所示時、地,
以附表九編號10所示方式,違反A9童之意願,對A9童為猥褻
行為1次得逞,同時使A9童被拍攝如附表九編號10所示含有A9
童性器、其徒手接觸(未進入)A9童性器而客觀上足以引起
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
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㈥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
附表九編號13至15所示時、地,以附表九編號13至15所示方
式,違反A9童之意願,分別使A9童被拍攝如附表九編號13至
15所示含有A9童性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
性慾或羞恥之數位照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
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㈦各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A9童自111年8月1
日就讀本案幼兒園時起至112年7月10日上午10時13分為警至
本案幼兒園執行搜索前之5個平日上午或傍晚某時,均在本
案幼兒園1樓大廳之監視器死角,趁A9童乘坐其大腿時,以徒
手隔褲或伸進內褲內撫摸A9童陰部之方式,違反A9童之意願
,分別對A9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
十、A10童部分:
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附
表十編號1所示時、地,以附表十編號1所示方式,違反A10
童之意願,使A10童被拍攝如附表十編號1所示含有A10童性
器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
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十一、A11童部分:
㈠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一編號1至2所示時、地
,以附表十一編號1至2所示方式,違反A11童之意願,分別
對A11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11童被拍攝如附
表十一編號1至2所示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行為之數位照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
、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附
表十一編號3所示時、地,以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方式,違反
A11童之意願,使A11童被拍攝如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含有A11
童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
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
覽。
㈢各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10年9月13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⒊誤載為110年8月,應予更正)至112年7
月9日間之5個平日中午或傍晚某時,在本案幼兒園2樓某教室
或1樓大廳之監視器死角,趁A11童與其相互擁抱或乘坐其大
腿時,以徒手隔褲或伸進內褲內撫摸A11童陰部或臀部之方
式,違反A11童之意願,分別對A11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
十二、A12童部分:
㈠各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
意,於附表十二編號1至3所示時、地,以附表十二編號1至3
所示方式,分別竊錄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所示含有A12童非公
開活動及性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之數位照片,復將該等電磁
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附
表十二編號4所示時、地,以附表十二編號4所示方式,違反
A12童之意願,使A12童被拍攝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示含有A12
童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照片,
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
覽。
㈢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二編號5至7所示時、地
,以附表十二編號5至7所示方式,違反A12童之意願,分別
對A12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12童被拍攝如附
表十二編號5至7所示含有A12童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
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
羞恥行為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
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㈣各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10年9月13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⒋誤載為110年8月,應予更正)至112年7
月9日間之3個平日中午某時,均在本案幼兒園2樓某教室之監
視器死角,趁A12童乘坐其大腿時,以徒手隔褲撫摸A12童陰
部之方式,違反A12童之意願,分別對A12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
得逞。
十三、A13童部分:
㈠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時、地
,以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方式,違反A13童之意願,對A13童
為猥褻行為1次得逞,同時使A13童被拍攝如附表十三編號1所
示含有其徒手接觸(未進入)A13童性器而客觀上足以引起
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
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附表十三
編號2所示時、地,以十三編號2所示方式,竊錄如附表十三
編號2所示含有A13童性器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
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㈢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三編號3至4所示
時、地,以附表十三編號3至4所示方式,違反A13童之意願
,分別對A13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13童被拍
攝如附表十三編號3至4所示含有A13童性器、其徒手接觸(
未進入)A13童性器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
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㈣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附
表十三編號5所示時、地,以附表十三編號5所示方式,違反
A13童之意願,使A13童被拍攝如附表十三編號5所示含有A13
童性器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
、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㈤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錄影而強制性交之犯意,於附表十三編號6至7所示
時、地,以附表十三編號6至7所示方式,違反A13童之意願
,分別對A13童為性交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13童被拍
攝如附表十三編號6至7所示含有A13童性器、其徒手接觸及
以手指進入A13童性器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
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十四、A14童部分:
㈠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四編號1所示時、地,以附
表十四編號1所示方式,違反A14童之意願,對A14童為猥褻行
為1次得逞,同時使A14童被拍攝如附表十四編號1所示與性
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影片,復將該
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四編號2所示時、地
,以附表十四編號2所示方式,違反A14童之意願,對A14童
為猥褻行為1次得逞,同時使A14童被拍攝如附表十四編號2所
示含有其徒手接觸(未進入)A14童性器而客觀上足以引起
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
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㈢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四編號3所示時、地,以附
表十四編號3所示方式,違反A14童之意願,對A14童為猥褻行
為1次得逞,同時使A14童被拍攝如附表十四編號3所示含有A
14童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與性相關
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
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㈣各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A14童自111年8月
就讀本案幼兒園時起至112年7月9日間之15個平日傍晚某時,
均在本案幼兒園1樓大廳之監視器死角,趁A14童乘坐其大腿
時,以徒手隔褲或伸進內褲內撫摸A14童陰部之方式,違反A
14童之意願,分別對A14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
十五、A15童部分:
㈠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五編號1所示時、地,以附
表十五編號1所示方式,違反A15童之意願,對A15童為猥褻行
為1次得逞,同時使A15童被拍攝如附表十五編號1所示與性
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影片,復將該
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
附表十五編號2至8、10至12所示時、地,以附表十五編號2
至8、10至12所示方式,違反A15童之意願,分別使A15童被
拍攝如附表十五編號2至8、10至12所示含有A15童性器或其
他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照片或
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
供己觀覽。
㈢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照相、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五編號9所示
時、地,以附表十五編號9所示方式,違反A15童之意願,對
A15童為猥褻行為1次得逞,同時使A15童被拍攝如附表十五編
號9所示含有A15童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
位、其徒手接觸(未進入)A15童性器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
慾或羞恥之數位照片及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
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㈣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12年6月12日中
午12時39分許至同日下午1時27分許,在本案幼兒園2樓某教
室,趁A15童躺臥一旁時,以徒手伸入A15童睡袋內而隔褲撫
摸A15童陰部之方式,違反A15童之意願,對A15童為猥褻行為
1次得逞。
㈤各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10年9月13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⒌誤載為110年7、8月,應予更正)至11
2年7月9日間之4個平日中午或傍晚某時,在本案幼兒園2樓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