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380號
TPDM,112,附民,1380,2025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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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80號
原 告 徐連興


被 告 張俊淵 生前住○○市○○區○○街000巷0號2樓
生前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1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7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俊淵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張俊淵死亡,業經
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7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判決,揆諸
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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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