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20號
附民 原告 施雨賢
吳進國
呂令伊
黃美世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附民 被告 錢德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801號、111年度訴緝字
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觀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1號、111年度訴緝字第2
5號詐欺等案件,經上開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