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養聲字,114年度,1號
TCDV,114,養聲,1,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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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養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大立
張瑞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右雲間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民事終止收養聲請狀、民
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八日上午九時之調查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
之印尼文翻譯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
文。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之規定,民
事訴訟法有關送達、期日、期間及證據規定,亦於家事非訟
事件準用之。再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於外國為送
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
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
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
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
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
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
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
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
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 ,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 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 9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涉外家事非訟事件,倘聲請人聲 請後,未依受訴法院之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聲請不備其他 要件,此時,法院應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聲請人不補正 或逾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甲○○提起本件終止收養關係事件,相 對人為印尼國人,且現在國外等情,有戶籍謄本、本院家事 調解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應依受 訴法院製作之調查期日通知書,提出相對人所屬國籍通用語 文作成之通知書翻譯本,連同全部書狀翻譯本,送交受訴法 院,便於併同送達該相對人所屬國之合法地址,以利相對人 從容應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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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