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嘉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冠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38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駿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廖文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水湳分行 114年4月15日 57,750元 VA014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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