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陳敏榮即陳張敏慧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738980-6 1 1000 0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219425-3 1 642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