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60號
原 告 黃瑛瑛
黃家溱
黃文瑟
黃利人
被 告 黃文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
4,81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1萬0,958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0,916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13萬6,100元,尚應補繳2萬4,81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黃文瑟 200萬元 利息 200萬元 109年12月4日 114年8月10日 (4+250/365) 5% 46萬8,493元 黃利人 200萬元 利息 200萬元 109年12月4日 114年8月10日 (4+250/365) 5% 46萬8,493元 黃瑛瑛 400萬元 利息 400萬元 109年12月4日 114年8月10日 (4+250/365) 5% 93萬6,986元 黃家溱 400萬元 利息 400萬元 109年12月4日 114年8月10日 (4+250/365) 5% 93萬6,986元 合計 1,481萬0,958元 計算式:20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400萬元+46萬8,493元+46萬8,493元+93萬6,986元+93萬6,986元=1,481萬0,9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