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371號
TCDV,114,重訴,371,2025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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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古朝鋒



被 上 訴人 袁義

林均鴻

陳文傑
昱捷綠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沂潔
被 上 訴人 睿宜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7日
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636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1萬3868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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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宜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捷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